(2016)鲁108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诗恩与张嘉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恩,张嘉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17号申请执行人王诗恩。被执行人张嘉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张嘉桐所有的车号为鲁K的小型汽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张嘉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