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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丁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3399号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栖林路128号318室。法定代表人:陈楠,总经理。被告:丁超。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好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