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2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222民初78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邢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