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022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222民初785号原告张某,男。被告刘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邢晓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敏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