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张某、胡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50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胡某甲,个体。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允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胡某甲预谋共同放置赌博机,牟利平分。后张某将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摆放在胡某甲经营的天长市仁和路保真烟酒店内,供他人赌博。同年12月,因上述小鱼机变卖,张某又重新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数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12月16日下午,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该烟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游戏机3台、参赌人员2名和赌资100元。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被告人张某、胡某甲预谋共同放置赌博机,牟利平分。后张某将1台具有赌博功能的小鱼机(能同时供6人使用),摆放在胡某甲经营的天长市仁和路保真烟酒店内,供他人赌博。同年12月,因上述小鱼机变卖,张某又重新购置小鱼机1台(可同时供2人使用)、东方明珠小球机1台、快乐财神苹果机1台,供他人赌博。2015年12月16日下午,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该烟酒店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游戏机3台、参赌人员2名和赌资100元。2015年3月至12月16日,被告人张某、胡某甲各获利5500元。被告人胡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张某于2015年12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出违法所得5500元;被告人胡某甲退出违法所得5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裘某、胡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收款收据、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胡某甲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胡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胡某甲积极退出赃款,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胡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张某、胡某甲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张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张某、胡某甲涉案赌资及非法所得一万一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来余审 判 员 夏桂勇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