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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个体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个体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至12月下旬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十余次至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和天下娱乐会所地下室,窃取被害单位放置于此的空啤酒瓶共计350余箱(价值约人民币700余元)。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空啤酒瓶6箱)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和天下娱乐会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和天下娱乐会所员工杨侃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又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退赔被害单位和天下娱乐会所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艳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