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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1120号罪犯杜希海,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9日作出(2005)潍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希海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24年3月7日止。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6月30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潍刑执字第159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6月30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潍刑执字第18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3月14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潍刑执字第5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9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4月、2016年3月分别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希海准予减刑十一个月(即其刑期变更自2004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