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凡德存与凡春意、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德存,凡春意,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3220号原告:凡德存,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廖光跃,淮南市谢家区杨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凡春意,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刘集乡高潮社区,组织机构代码39528286-5。法定代表人:张万海,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凡德存诉被告凡春意、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凤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非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德存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光跃、被告凡春意及其委托代理人魏素兰,被告祥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万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凡德存诉称:2015年8月11日早晨,被告凡春意喊其到十里桥高潮社区第二被告的地板砖仓库搬运地板砖,大约搬了20多件的时候,地板砖突然歪下来将其砸伤,第二被告老板立即开车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检查:凡德存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腓骨中断骨折。事情发生后,经多次调解,除第一被告支付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0000元;2、被告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后经鉴定,凡德存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13133.59元;2、被告承担鉴定费及诉讼费。凡春意辩称:原告受伤与其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与原告共同给被告祥凤公司干活,不应承担责任。祥凤公司辩称:1、被告凡春意与原告不是我公司员工,我公司与被告凡春意及原告是承揽关系,按件计价的。被告凡春意把我公司的活承揽下来后找原告来搬运地板砖,不是我公司直接找原告来搬运地板砖的,原告受伤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2、搬运过程中,原告看到地板砖歪斜还过去蹬地板砖,也存在一定过错。3、原告诉请的部分项目不合理、不合法的请法庭驳回。凡德存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凡德存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照片复印件4张,证明堆放物在被告祥凤公司的仓库里,原告受伤地点在被告祥凤公司的仓库内;证据三、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户籍性质为城镇居民;证据四、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证明事情发生经过,事发后多次调解未果;证据五、淮南新华医院住院病历、门诊���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外购药票据,证明治疗过程中花费的费用;证据六、购双拐发票,证明购买双拐的花费;证据七、鉴定意见书及票据,证明原告伤残等级、三期、后续治疗费及鉴定费用。被告凡春意对原告凡德存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六、七无异议;对证据三认为应当依照原告实际居住的环境来酌定赔偿标准;对证据四认为与其无关;对证据五认为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交通费由法院酌定,外购药发票应有医嘱否则不予认可,住宿费票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医疗费票据是复印件,应提供原件。被告祥凤公司对原告凡德存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二、三、五、六、七的质证意见与被告凡春意相同,对证据四���为应以原始录音为依据。被告凡春意为证明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凡春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证明两份,证明朱某、桂某两位证人的证言。原告凡德存对被告凡春意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证明内容不是朱某本人书写的,关于原告跺一脚的说法与证人出庭陈述不一致,发现地板砖要歪倒只是猜测。被告祥凤公司对被告凡春意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应以证人出庭的真实表达为依据。被告祥凤公司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2015年8月1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与桂某庭审表述一致。原告凡德存对被告祥凤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认为系两被告之间的事,其不清楚。被告凡春意对被告祥凤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证明系在事故发生后10月份签的。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凡德存提交的证据一、二、六、七,两被告均无异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凡德存提交的证据三、五,两被��有异议,本院认为由于凡德存生活在农村,且无固定收入,应参照农村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赔偿标准,交通费、住宿费有发票且较合理、外购药发票有医嘱,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票据经庭后核实已报销9910.51元;对原告凡德存提交的证据四,两被告有异议,录音内容具有真实性,谈话笔录与证人证言相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被告凡春意及被告祥凤公司提交的证据一,各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定;对被告凡春意提交的证据二与证人证言陈述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祥凤公司提交的证据二,原告凡德存不清楚,被告凡春意称系事故发生后所签,结合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核实,本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原告凡德存申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内容如下:证��朱某、桂某的证言,证明凡春意找凡德存、桂某、凡春意一起给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搬地板砖,地板砖2元1件,通过凡春意从祥凤公司老板凡春昌处结钱,其支付的报酬由四人平均分配。朱某证言证明,作业时,凡春意站在地板砖上面搬,凡德存在下面接,地板砖快倒时,凡德存蹬一脚,地板砖把凡德存砸伤。被告凡春意、被告祥凤公司均认为证人证言真实可信,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对两位证人的证言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凡春意找凡德存、桂某、凡春意一起给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搬地板砖,地板砖2元1件,从祥凤公司老板凡春昌处结钱,四人均分工钱。2015年8月11日作业时,凡春意站在地板砖上面搬,凡德存在下面接,地板砖快倒时,凡德存蹬一脚,地板砖把凡德存砸伤。凡德存��送到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右胫骨中断骨折,住院17天,花去医疗费26501.59元,医保报销9910.51元。2015年11月23日,本院根据凡德存的申请,委托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对凡德存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凡德存系外伤致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现遗有右膝、裸关节活动受限,造成右下肢功能丧失程度达10%以上属X(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凡德存本次外伤后,建议其休息期210日、营养期90日、护理期90日。内固定取出术建议其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3、被鉴定人凡德存本次外伤后,建议其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9000元。或以实际就诊发票费用为准。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凡德存与祥凤公司是否存在���务关系;2、对凡德存的损害后果,原、被告各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责任如何承担。1、庭审中通过原告的陈述及结合证人证言证实,凡春意找朱某、桂某、凡德存和其一起,四人给祥凤公司搬地板砖,地板砖2元1件,通过凡春意从祥凤公司老板凡春昌处结钱,四人均分工钱,实际上四人与祥凤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故祥凤公司抗辩其与凡德存没有劳务关系,与凡春意系承揽关系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2、依照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凡德存所受损害事故中,搬运地板砖,不需要具备一定技术,但祥凤公司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应对凡德存的损害后果承担20%赔偿责任。作业时,凡春意站在地板砖上致使砖倒塌把凡德存砸伤,凡春意存在重大过失,因而凡春意对凡德存的损害后果承担40%赔偿责任,提供劳务方凡春意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即祥凤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凡春意在致凡德存伤害中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祥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凡德存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搬运地板砖的过程中,安全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地板砖快倒时未予及时躲避却蹬���脚,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应承担40%责任。凡德存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6591.08元(已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有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误工费150元/天×240天=36000元偏高,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农、林、牧、副、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实际误工费应为74.5元/天×240天=17880元;残疾赔偿金24839元×2=49678元偏高,依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21元计算,残疾赔偿金应为21642元=10821元×20年×10%;护理费104.40元/天×105天=10962元、营养费30元/天×105天=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7天=51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符合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拐费用60元、交通费300元、住宿费1372元,有正规发票且符合实际支出,本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8000元,有些偏高,根据���伤残等级,由本院确定为6000元。综上,凡德存的各项损失合计87467.08元,由祥凤公司赔偿损失的20%,即17493元,由祥凤公司与凡春意对凡德存损失40%(349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祥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凡德存损失17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凡春意对原告凡德存损失34987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祥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凡春意追偿;三、驳回原告凡德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凡德存负担660元,被告凡春意、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990元;鉴定费3150元,由原告凡德存负担1260元,被告凡春意、凤台县祥凤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