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万法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万法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5年6月2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罗化勇,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革灵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天师,由于被告性格爆烈,经常因琐事争吵,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被告矛盾越发激烈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万州区法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不能和好分居至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要求原告补偿2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认识,1996年5月15日登记结婚,1997年5月23日生育一子,取名王天师,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原、被告矛盾越发激烈夫妻感情破裂。2013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万州区法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不能和好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举示的身份证、结婚证、(2013)万法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矛盾后双方不能互谅互让,2013年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2013)万法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不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6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或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并经批准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无人民法院生效证明书,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作为另行结婚的依据。代理审判员 谢革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仲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