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12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3日因吸食毒品麻古被强制戒毒。2015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6)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邵阳市永成汽车贸易公司在邵阳市双清区大兴村地段修建长城4S店,2013年5月27日,大兴村当地村民姜某和永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姜某拉拢岳某甲、岳某乙(已判刑)等同村共12人合资入股对该工地进行建设。在基础工程建设期间,钟姓老板进驻工地进行钢结构建设。为保证钢结构工程建设得以顺利进行,钟姓老板事先承诺让利12万元的“介绍费”给姜某给那些和他一起做事的人。后因钢结构工程量增加,以岳某甲、岳某乙(已判刑)等人及被告人曾某某、何某(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参与人要求钟姓老板将“介绍费”提升至36万元,钟姓老板不同意。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便对钟姓老板以阻工要挟,在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下钟老板被迫答应支付28万元的“介绍费”给曾某某等人。其中6万元在钢结构建设初期,由钟姓老板支付给姜某。剩下的22万元分两次支付,一次20万元于2013年12月3日通过转账的形式由永成汽车贸易公司转到孙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一次2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期由钟某某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刘某某。曾某某分得赃款2万元后,直至2015年10月31日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回赃款2万元给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岳某甲、杜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李某某、被害单位老板吴某、彭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肖某甲、肖某乙等人的证言,大兴村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大兴村委会报告,领据及汇款凭证、财务报账单,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补充协议,谅解书,辨认笔录,户籍资料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阻工方法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曾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认罪、悔罪,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3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邓 莉人民陪审员 曾庆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