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王扣红、朱良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王扣红,朱良鹏,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63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83号。负责人施凯丰,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男,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扣红。委托代理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良鹏。被告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泰山路1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与被告王扣红、朱良鹏、如东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艳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