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1民初2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段德与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郭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郭润芳,郭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民初287号之三原告:段德。被告: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城北所)北乡镇乐北路。投资人:郭润芳。被告:郭润芳。被告:郭建根。原告段德诉被告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郭润芳、郭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37元减半收取即302.18元及财产保全费251.75元由原告段德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红玉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