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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1民初2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段德与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郭润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德,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郭润芳,郭建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1民初287号之三原告:段德。被告: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城北所)北乡镇乐北路。投资人:郭润芳。被告:郭润芳。被告:郭建根。原告段德诉被告乐昌市建鑫机械铸造厂、郭润芳、郭建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德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4.37元减半收取即302.18元及财产保全费251.75元由原告段德负担。审 判 长  黄旭坚代理审判员  周昌莲代理审判员  肖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红玉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