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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4民初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从化市城郊文武装饰设计工程部与吴榕深、周细英、何锐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16民初85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化市城郊文武装饰设计工程部,吴榕森,周细英,何锐房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857号原告:从化市城郊文武装饰设计工程部,经营场所:广州市从化城郊街镇北路龙仔新村5号。经营者:李志武。委托代理人:殷锦培、李海珍,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吴榕森,住广州市。被告:周细英,住址同上。被告:何锐房,住广州市。原告从化市城郊文武装饰设计工程部与被告吴榕森、周细英、何锐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何锐房已支付其应承担的装修款欠款为由,撤回对被告何锐房的起诉。庭审后原告以与被告吴榕森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从化市城郊文武装饰设计工程部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从化市城郊文武装饰设计工程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从化市城郊文武装饰设计工程部负担。审判员  黄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