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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彭俊彪与张建富、彭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俊彪,张建富,彭建,潘宗华,XX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彭俊彪,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新民,公民身份号码×××1713。被执行人:张建富,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邓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351。被执行人:彭建,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317。被执行人:潘宗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13。被执行人:XX海,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511。关于申请执行人彭俊彪与被执行人张建富、彭建、潘宗华、XX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建富、彭建、潘宗华、XX海逾期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彭俊彪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彭俊彪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建富、彭建、潘宗华、XX海的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4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坤   朝审判员 郭锦代理审判员杨华二0一六年四月二二十十九日书记员 伍   明   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