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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菊娣与杨国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菊娣,杨国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36号申请人王菊娣。被申请人杨国春。申请人王菊娣以与被申请人杨国春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杨国春所有的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xxx号(保全标的50万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国春所有的座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xxx号房产中价值50万元的部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云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