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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梁秀芳与余卫同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芳,余卫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88号申请执行人:梁秀芳,女,汉族,地址: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余卫同,男,汉族,地址: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梁秀芳与被执行人余卫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鹤法梧民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共支付案款14137.5元给申请人梁秀芳,但被执行人余卫同没有依照上判决履行义务,因此,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产、土地及汽车类车辆的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有可供执��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4执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麦国星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耀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