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8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宪军与被告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金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宪军,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金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875号之二原告杨宪军。被告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金利,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时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宪军与被告石家庄广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时金利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冀0104民初1875号及(2016)冀0104民初187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时金利银行存款13万元(账号:62XXXX21、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石支行)、查封了原告杨宪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园XX栋XX单元负XX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XX字第43XXXX**号)。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时金利银行存款13万元(账号:62XXXX21、开户行: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金石支行)的冻结;解除对原告杨宪军名下位于石家庄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园XX栋XX单元负XX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石房权证XX字第43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