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刑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林某甲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刑初字第00417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工人。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4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公诉刑诉(2015)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案情复杂,在法定期限内未予审结,已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甲自2006年12月23日起在合肥锦泰糖业有限公司担任采购部副总经理,其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以代付碎米运输费给供应客户为名,伪造牛某某等八名客户的签名从公司冒领运输费,侵占合该公司现金共计人民币9302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自2006年12月23日起在合肥锦泰糖业有限公司担任采购部副总经理,其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自己全权负责采购碎米业务的职务之便,以代付碎米运输费给供应客户为名,伪造牛某某、李某某、潘某乙等八名客户的签名从公司冒领运输费,侵占合肥锦泰糖业有限公司现金共计人民币93027元。另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5年6月4日到肥东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5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退缴全部赃款,合肥锦泰糖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予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合肥锦泰糖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内部管理章程、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工资发放表、相关单据凭证、收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林某乙、段某、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证言,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甲供述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方谅解等情节,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晓萍审 判 员 王 炜人民陪审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宣 扬附《刑法》条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