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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8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环江都川宏发利民批发部与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江都川宏发利民批发部,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81民初847号原告环江都川宏发利民批发部,住址为广西环江县川山镇都川开发区140号。负责人黄发林。委托代理人韦宝金,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广西宜州市德胜镇德胜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刘礼俊,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光毅,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柳红,广西昭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环江都川宏发利民批发部诉被告宜州市德胜红兰酒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江都川宏发利民批发部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环江都川宏发利民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4元,由原告环江都川宏发利民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韦茂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