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刑更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吕中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39号罪犯吕中杰。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吴刑初字第05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中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吕中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吕中杰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中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5月、2016年1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已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财产刑履行收据、司法矫正机构同意接收的调查评估报告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吕中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中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