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艾某甲、王某某与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艾某已、艾某庚、艾某辛、艾某壬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甲,王某某,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艾某已,艾某庚,艾某辛,艾某壬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258号原告:艾某甲,男。委托代理人:孙竹全,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玲玲,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原告: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延军,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向东,西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乙,男。被告:艾某丙,男。被告:艾某丁,男。被告:艾某已,现住东辽县。被告:艾某庚,女。被告:艾某辛,女。被告:艾某壬,女,现住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某甲、王某某诉被告艾某乙、艾某丙、艾某丁、艾某已、艾某庚、艾某辛、艾某壬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某甲、王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艾某甲、王某某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某甲、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