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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万志菊与付正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正爱,万志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正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志菊。委托代理人赵文强。上诉人付正爱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正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付正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付正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安广审 判 员  郄延亮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