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瞿天保与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天保,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742号原告瞿天保,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宣洁(系原告之妻),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440室。法定代表人李树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广,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薛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西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帅,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瞿天保与被告北京中北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天宇福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瞿天保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天保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瞿天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瞿天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