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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云娜与冀志峡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35号之一本院2016年4月27日对原告张云娜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孙建魁、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冀05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9行中“1.2015年6月29日冀志峡所写的借条一张”更正为“1.2015年9月8日冀志峡所写的借条一张”。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胡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梓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