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云娜与冀志峡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35号之一本院2016年4月27日对原告张云娜与被告邢台精诚轧辊有限公司、冀志峡、孙建魁、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冀05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2016)冀0527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4页第9行中“1.2015年6月29日冀志峡所写的借条一张”更正为“1.2015年9月8日冀志峡所写的借条一张”。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胡晓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梓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