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12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莫翠华莫**与秦良锋秦**、临桂县饰饰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翠华莫**,秦良锋秦**,临桂县饰饰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临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12民初82号原告莫翠华莫**。被告秦良锋秦**。被告临桂县饰饰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佳和花园27栋9号。法定代表人陈吉恒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翠华莫**诉被告秦良锋秦**、被告临桂县饰饰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以被告临桂县饰饰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翠华莫**撤回对被告临桂县饰饰如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谭秋芽人民陪审员 王顺有人民陪审员 唐初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登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