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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何磊与李淑云、凌凤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磊,李淑云,凌凤英,李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206号申请执行人何磊。被执行人李淑云。被执行人凌凤英。被执行人李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28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淑云、凌凤英、李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共同赔偿申请执行人何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73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990元及申请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李淑云、凌凤英、李礼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淑云、凌凤英、李礼的银行存款共计9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