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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丰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1民初231号原告丰某某,女,被告贺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丰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丰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 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