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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永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永广,张振霞,杨兴富,刘桂英,马海波,刘爱莉,张吉德,赵丽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193号原告武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振华街西首。法定代表人李友山,职务:理事长。被告赵永广,男,197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振霞,女,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杨兴富,男,197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桂英,女,197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马海波,男,198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刘爱莉,女,198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张吉德,男,198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赵丽曼,女,198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永广、张振霞、杨兴富、刘桂英、马海波、刘爱莉、张吉德、赵丽曼银行存款3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永广、张振霞、杨兴富、刘桂英、马海波、刘爱莉、张吉德、赵丽曼银行存款3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佃富审 判 员  张汉军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