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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黄忠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辩护人施孔全,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苍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施孔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指控:1.2015年7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苍南县钱库镇陈南村路东91号陈某家中,将两小包重12.08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2015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苍南县钱库镇河西岸村办公楼前的桥头,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黄某身上查获两小包毒品。该三小包毒品重2.1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二只,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手机通话清单、温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医疗证明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继续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苍南县公安局的甲基苯丙胺14.26克,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明举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人民陪审员  陈祥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杨德豪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