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刚跃与焦志云、杨华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刚跃,焦志云,杨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吴刚跃,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焦志云,男,汉族,生于1967年10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杨华琼,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焦志云、杨华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志云、杨华琼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志云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