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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俊梅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梅,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214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梅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俊梅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恒卓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12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劳人仲字(2015)第12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韩   飞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