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林保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1075号罪犯林保昌,男,1992年3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农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保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099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林保昌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林保昌因本村村民李相普怀疑其偷过李相普的200元饯而被其父亲林万军殴打,逐产生报复李相普的念头。2007年1月25日14时20分许,李相普到林保昌家喝完水,正准各离开家时,林保昌从自家厨房地上捡起一根电线,从李相普身后勒住李的颈部,将李相普勒死后,从李相普上衣口袋里搜出人民币504.00元,尔后又将李的尸体拖到自家房东,用玉米杆焚烧后逃离现场。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压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7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林保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生活琐事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犯罪手段残忍,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保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