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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4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李桂华诉曲国杰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曲×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4097号原告李×,女,1974年6月22日出生。被告曲×1,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曲×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邓徐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曲×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李×与曲×1经人介绍相恋,于2003年3月18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0日生有一子曲×2,一直与李×共同居住。二人于2002年7月12日贷款购买×小区×号楼×单元402室房产一套,截至2011年8月11日还清贷款。婚后至今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感情十分冷淡,一直不和谐,曲×1个人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与李×格格不入,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而且曲×1时常酒后深夜而归,对李×和孩子耍酒疯,造成李×、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威胁。夫妻生活无法正常存在,李×在婚姻生活上无法继续忍受曲×1的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2、婚生子曲×2归李×抚养,曲×1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402室房产一套以及室内家具、家电归李×所有;4、案件受理费由曲×1承担。被告曲×1辩称:不同意离婚。李×起诉离婚是一时赌气的行为。婚姻中有些波折是正常的,一时赌气可以理解,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生活中有些小争吵是正常的,是可以调和的。对于一些问题分歧,可以沟通解决。承认曾经喝酒回去后有些争吵,但是没有家暴行为。不是经常喝酒,偶尔会有争吵,夫妻关系还可以维系。经审理查明:2001年,李×与曲×1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3月18日,李×与曲×1登记结婚,婚后于2006年11月10日生有一子曲×2。近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夫妻感情受到影响。2016年2月19日,李×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曲×1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扶持,以促进婚姻稳固、家庭和谐。李×、曲×1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应当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彼此包容,对婚姻负责。婚姻家庭生活中固然会产生一些摩擦,但双方应当相互让步、改变、沟通、谅解。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李×、曲×1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此,李×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徐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