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326号原告: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军强,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无业。原告沈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博晓审 判 员 闫 浩人民陪审员 李志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安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