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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1525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富辰林产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富辰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富邦竹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浩,张为枝,钱立如,汪静波,郑慧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15**民初592号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家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贵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玲,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汪静波。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富辰林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郑洁。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富邦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郑浩。被告:郑浩。被告:张为枝,汉族,1964年2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钱立如,汉族,1973年2月22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汪静波。被告:郑慧,汉族,1990年2月14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霍山县金园竹艺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富辰林产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富邦竹业有限责任公司、郑浩、张为枝、钱立如、汪静波、郑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慧在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738874.24元的股份(股权证号:5663000002017),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郑慧在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738874.24元的股份(股权证号:5663000002017)。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方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