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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2民初370号原告邓某,女。被告曹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海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