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5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与祁效川、祁仁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祁效川,祁仁川,祁爱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323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负责人周海洋。委托代理人周海洋。被告祁效川。被告祁仁川。被告祁爱川。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家亮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贷款已结清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祁效川、祁仁川、祁爱川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集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程家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沙 莎书 记 员 孟庆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