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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1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舒洪涛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洪涛,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755号原告:舒洪涛,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飞。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工业开发区内8号。法定代表人:孙柏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洪涛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洪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洪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林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