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义明与定远县岱山水库工程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明,定远县岱山水库工程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杨义明,1964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代理人:刘鸿。被执行人:定远县岱山水库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定远县。法定代表人:陈学聪,系定远县水库工程管理处主任。杨义明与定远县岱山水库工程管理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6年4月28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骏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