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558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1991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红太,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陈某乙,女,汉族,1991年5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强,正阳县陡沟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陈某乙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车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秋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