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5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郭玉奎与方国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奎,方国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12号申请人郭玉奎,男。被执行人方国仁,男。申请人郭玉奎与被执行人方国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方国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方国仁按已生效的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如下义务:向郭玉奎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方国仁欠郭玉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方国仁于2016年4月4日给付40000元(已支付),2016年4月20日给付60000元(已支付),下余400000元于2016年5月20日前给付完毕;二、如未能按上述协议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由方国仁承担相应利息并负担迟延履行的相关责任;三、方国仁自愿以自有牌照为陕GR58**、陕GCD5**两辆小型汽车(均已依法查封)作担保;四、本案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8800元由方国仁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