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官执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小广与王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广,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铜官执字第01039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广,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长淮新村**栋***室,身份证号码:3408231969********。被执行人王佳,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王小广与被执行人王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小广因王佳不履行本院(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佳经本院通知后,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佳银行存款人民币叁仟叁佰柒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静书记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