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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12民初2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宋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宋占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12民初247号之一原告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巧莲,任经理。被告宋占国,男,汉族,1976年生。原告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占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占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占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及保全申请费120元由原告开封华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自强审判员  秦晓歌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娄瑞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