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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文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5460号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裕龙花园四区3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范有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革,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龙物业)与被告赵文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龙物业之委托代理人胡海花、刘杰,被告赵文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龙物业诉称:原告与被告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合同法律关系,由原告向被告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约定。被告系x小区x室业主,其物业面积84.41平方米,按约定其应当向原告缴纳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820元。该业主享受合同权利却未按约定交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28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赵文革辩称:我是涉诉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4.41平方米,认可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对欠缴物业管理费的数额没有异议。我没有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是:我曾经在涉诉小区内丢失过摩托车,并且大龙物业给小区内的几栋楼更换了窗户,但是没有给我所住的楼更换,现在楼道内和我家内的铁窗户已经不能使用了。我居住的单元楼的一楼业主擅自将花园围了起来。经审理查明:赵文革系北京市顺义区x小区x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4.41平方米。大龙物业为赵文革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收费项目及标准为:生活垃圾外运费:30元/户/年,保洁费:62元/户/年,保安费:36元/户/年,绿化费:0.55元/平方米/年,化粪池清掏费:0.30元/平方米/年,管理费:2.4元/平方米/年,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费:1.00元/平方米/年,小修费:0.91元/平方米/年。赵文革现拖欠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未交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收费标准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大龙物业向赵文革所居住的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赵文革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受益人理应及时履行向大龙物业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对于赵文革称其丢失摩托车,大龙物业未尽到保管义务的辩解意见,因摩托车属于私有物品,大龙物业虽有提供保安服务的义务,但对私有物品看管的主要义务应由赵文革本人承担。赵文革所居住的楼房一层业主擅自将公共花园围起来自行使用,大龙物业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利。针对赵文革在庭审中所陈述的大龙物业没有更换其所在楼房的门窗,因大龙物业在庭审中亦已说明更换楼房门窗的行为并非其公司行为而是政府行为,故大龙物业在此事中并无过错。但纵观本案事实可知,赵文革所述的没有交纳物业费的原因与大龙物业的物业服务没有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赵文革应向大龙物业交纳物业费。针对本案诉讼过程中所反映出相关物业服务问题,本院建议大龙物业加大服务意识,增强公共区域及设备的维护力度,更多赢得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理解与支持。同时,小区业主也应及时按约缴纳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否则长期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不仅不能真正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也会造成物业公司难以收回运营成本,造成物业服务质量进一步降低的恶性循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文革给付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至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物业管理费二千八百二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大龙绿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赵文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亚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