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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7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天龙与牛长春相邻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龙,牛长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7民初365号原告陈天龙,山西省壶关县人。被告牛长春,山西省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龙诉被告牛长春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天龙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原告陈天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天龙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天龙承担。审 判 长  赵启生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秦杨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