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法执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钟翔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钟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法执字第97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地址:会昌县文武坝镇红旗大道324号,法定代表人:傅勇辉。被执行人:钟翔,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和钟翔罚金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钟翔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云生人民陪审员 许晓春人民陪审员 谢运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