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新连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一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3行初25号起诉人李新连,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2016年4月22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新连的起诉状。起诉人李新连诉称,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作出安公殷商(治)立字(2015)1043号《立案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是错误的决定书。这个决定书不真实,隐瞒事实真相,并且错误的援引了刑事诉讼法条款,更严重的是把2015年10月4日凌晨暴徒集团恐怖分子夜袭河南安阳天龙涂料厂造成的多种刑事案件,而且在决定书中立为“安阳市殷都区李建顺被殴打一人”案的治安案件主体,因此应予撤销。理由如下:一、2015年国庆节起诉人李新连和李建顺、李东锋、李晓东一家4口在安阳天龙涂料厂值班,10月4日凌晨,闪电5分钟200-300名暴徒集团恐怖分子手拿钢筋剪等工具破门夜袭河南安阳天龙涂料厂,起诉人李新连与暴徒理论,暴徒中有人指挥说:“不要让他们吱声,狠狠的打。”李建顺和起诉人李新连被暴徒打伤,起诉人李新连家里和涂料厂被搜查,10万元现金被抢,高清晰监控设备被抢走。二、2015年10月4日凌晨李建顺、李东锋、李晓东、起诉人李新连光着身被暴徒集团捂着嘴绑架,那时太恐怖了。绑架到140亩铁路林场无人居住一片空地上,被200-300名暴徒恐怖分子集团层层包围控制。凌晨李建顺、起诉人李新连伤口疼痛、颈部疼痛、全身颤抖、不让去医院看,有暴徒绑匪拿来2条被子证据。起诉人李新连高血压、心脏病发生也不让去医院看,有暴徒绑匪给起诉人李新连买药品证据。凌晨约5点警察到绑架现场,李建顺、李东锋、李晓东、起诉人李新连光着身被暴徒集团绑架侵权约4小时。三、2015年10月4日凌晨,创百年企业,走过27年春秋河南安阳天龙涂料厂突然被200-300名暴徒集团将企业营业证件、印章、生产配方、技术资料、新产品数据、档案资料、检验设备、原材料、乳胶漆、汽车、工具、煤气罐、生活用品等被埋。14年的5800平方米2-3层办公室和厂房框架砖混结构被暴徒集团有人指挥的两辆大型挖掘机糟蹋、年产10万吨乳胶漆自动化生产线设备被毁坏,租赁户的物品、汽车、工具、煤气罐等被埋,上亿元财产约3个小时变废墟。四、2015年10月4日5点左右警察到起诉人李新连被绑架现场,起诉人李新连等人向警察叙述暴徒集团夜袭河南安阳涂料厂的整个过程,起诉人李新连等又带领警察勘查安阳天龙涂料厂上亿元的财产被毁坏的现场,随后光着身到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做了询问笔录。综上所述,起诉人李新连认为,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在案发现场当日就知道暴徒集团恐怖分子夜袭安阳涂料厂故意破坏生产企业财物的特大刑事案件,而且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在立案决定书中应用默认两可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和《安阳殷都区李建顺被殴打一人案的治安案件主体》。故意弄虚作假、不保护受害人财产权利。因此,起诉人李新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请求法院判处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不履行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权的权利;2、根据事实和法律正确裁决。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被起诉人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对作出立案决定书,对该殴打事件予以立案,该立案决定书的作出是被起诉人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属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范畴,而不是行政行为,故起诉人李新连对立案决定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刑侦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起诉人重复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李新连于2016年4月15日对被起诉人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只认定殴打李建顺一人进行立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作出(2016)豫0503行初21号行政裁定,现起诉人李新连就同样的事实和理由起诉同样的被告,本案系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新连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状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晓军审判员 任 蓉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仝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