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北县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北县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256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北县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张北县张北镇。法定代表人张云霞。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北县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禾房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和被告田禾房开的法定代表人张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13年8月16日我与被告签订了田禾小区3号楼房屋彩钢板承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我以每平方米140元的价格,实际完成了441.5平方米,工程款共计108010元,预付48000元,尚欠60010元。现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被告田禾房开辩称,对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原告张某与被告田禾房开签订了《承包合同》,协议约定了田禾小区3号楼房屋彩钢重做工程,工程单价折旧的每平米20元,重做新的每平米120元,总工程单价为每平米14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8000元,现尚欠工程款6001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承包合同、决算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田禾房开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施工完工后,被告田禾房开应依约给付工程款。因此原告诉求的工程款应由被告田禾房开依约履行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北县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工程款6001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亚南审 判 员 张 彪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价款支付的数额】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价款支付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