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杜振中与布月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中,布月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民初1873号原告:杜振中,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克健,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布月敏,女,汉族,农民。原告杜振中与被告布月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振中的委托代理人刘克健、张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布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振中诉称:2016年2月7日,我公司员工薛某开我的车(京Q×××××)回阳谷老家过春节时,被薛某的妻子布月敏强行开走。我得知后,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车辆,但被告拒不返还。我为了要回属于自己的车辆,委托我朋友武某前来阳谷处理该事,因此事损失车票、住宿费、餐饮费等各项费用达1万元左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被告返还我的京Q×××××车辆,并赔偿各项损失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布月敏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案外人薛某与其妻布月敏因婚姻感情问题发生矛盾,被告布月敏将薛某驾驶的原告京Q×××××车辆开走并占用至今。2016年2月8日5时40分,案外人薛庆岗向阳谷县公安局大布派出所报案,称2月7日下午,其妻将薛某开来的一辆北京公司车牌号为京Q×××××的大众波罗牌轿车开走,经调查,该车确实在其妻布月敏处。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京Q×××××车辆,被告予以拒绝。上述事实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及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阳谷县公安局出具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及大布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各一份、原告书写的委托书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薛某的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杜振中作为京Q×××××车辆的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布月敏与薛某因婚姻感情问题发生矛盾将薛某驾驶的京Q×××××车辆予以扣留。但根据车辆登记信息可以证明,该车辆登记在原告杜振中名下,系原告的合法财产,被告布月敏擅自占用原告的车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应归还原告所有的车辆。对于原告杜振中要求被告布月敏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交关于损失的任何证据,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权利。被告布月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布月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振中京Q×××××车辆。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布月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