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3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宇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3031号罪犯王宇,男,汉族,初中文化,1981年6月29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六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3年5月17日止),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被告人王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宁刑二终字第81号刑事判决,维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宇的定罪部分;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刑二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宇的量刑部分,以上诉人王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王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王宇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