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6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安鹿与贾立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榆关人民法庭拟搞人:王贵玖事由:打印附件:主送:当事人抄送:发文字第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年月日封发经发人: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905号原告安鹿,女,1990年9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9009201441,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安庄村164号。被告贾立伟,男,1986年5月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605071415,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贾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鹿诉被告贾立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贵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阳 来自